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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中刑初字第413号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亢某某,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甲,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某丙,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亢某某、李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某、张某某在郑州市中原区波力诺恩KTV担任保安时,因结账问题同客人王某丙等人发生纠纷,继而相互厮打。被告人刘某、张某某将王某丙跺倒在地,致使王某丙左桡骨远端骨折,经鉴定已构成轻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刘某、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证人王某乙、汪某、于某、吕某、宋某某证言;到案经过、年龄证明等书证;鉴定结论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刘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张某某系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日凌晨1时左右,在郑州波力诺恩商务会馆有限公司,被害人王某丙等人因结账问题与该歌厅的工作人员发生纠纷,继而双方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张某某将被害人王某丙跺倒在地,致使王某丙左桡骨远端骨折。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丙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张某某的供述,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伤害事实均供认不讳。

2、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证实2009年1月1日凌晨1时许,其在波力诺恩KTV被打伤的经过。证人王某乙、汪某、于某、吕某、宋某某证言与之相印证。

3、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公(郑)伤检(鉴)字[2009]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王某丙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4、到案经过,证实二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5、身份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出生年月日及家庭住址等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均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王某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09年6月29日,本案民事部分达成赔偿协议,郑州波力诺恩商务会馆有限公司赔偿王某丙8000元,被告人刘某、张某某的家属分别赔偿王某丙2000元,共计赔偿x元,已经履行完毕。被害人王某丙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被告人刘某、张某某应在上述幅度内予以量刑。

鉴于某告人刘某、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已经解决,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在对二被告人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某护人提出的张某某系从犯的意见,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6日起至2009年8月5日止。)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5日起至2009年8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玉明

人民陪审员张昭科

人民陪审员陈黔月

二00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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