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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平顶山万企咨询公司、平煤神马集团有限责任某司工会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初字第117号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宽芳,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万企咨询公司。住所地:本市X路东段民祥宾馆四楼。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经理。

被告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有限责任某司工会。住所地:本市X路北段。

负责人倪某某,主席。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平顶山万企咨询公司、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有限责任某司工会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宽芳,平顶山市万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某某、朱春立,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某司工会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梅和平、尤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于2007年独创开发“景钰软件”并多次使用。2008年7月,我在万企公司处工作,向其介绍了该软件。2009年3月,我从万企公司辞职后发现该公司将我的软件改名为“万企软件”并以经济目的使用。平煤神马工会明知万企公司侵权的情况下,仍然购买使用。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万企公司赔偿原告3万元及承担诉讼费用。

平顶山市万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诉我主体不对,我公司名称为“平顶山市万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平顶山市万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请求驳回原告起诉或诉讼请求。

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某司工会委员会辩称,1、原告诉我主体不对,工会全称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某司工会委员会”。2、工会与万企公司系委托开发关系,不存在侵权行为。请求驳回原告起诉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平顶山万企咨询公司的实际名称应为平顶山市万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艳贞,住所地在本市湛河区X路南段(民祥宾馆四楼)。被告中国平煤神马集团有限责任某司工会的实际名称应为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某司工会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倪某新,住所地在本市X路北段。

以上事实由双方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委托书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证据已经庭审质证,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王某某所诉二被告的名称均与实际名称不符,系主体错误,且平顶山市万企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中国平煤神马能源化工集团有限责任某司工会委员会均表示不愿继续参加诉讼,故起诉应予驳回,原告可根据实际名称重新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宋新亮

审判员盛华平

审判员谢磊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宁绿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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