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明XX、明XX寻衅滋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明X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1月26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明X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09年11月24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明XX、明XX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明XX、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员指控:2009年10月31日晚20时许,被告人明XX、明XX等人酒后来到滑县X乡情缘照相馆,无故将照相馆老板唐某某及其妻子严某某、店员卢某某打伤。经滑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唐某某、严某某、卢某某的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损伤鉴定书及伤情照片,提请依法判处。民事部分已以x元调解解决。

被告人明XX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称其系自首,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明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依法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31日晚20时许,被告人明XX、明XX等人在本乡X村赶会时因让车道与唐某某发生争执,酒后二被告来到滑县X乡情缘照相馆,无故将照相馆老板唐某某及其妻子严某某、店员卢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唐某某、严某某、卢某某的损伤均已构成轻微伤。民事部分已以x元调解解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明XX、明XX的供述;2、被害人唐某某、严某某、卢某某陈述;3、证人张X、李XX、明XX证言;4、损伤鉴定书及被害人的伤情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明XX、明XX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核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明XX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明XX、明XX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应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明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明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慧彩

二O一O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慧慧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寻衅滋事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