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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桃花仑支行诉金属材料总公司贷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益中执字第52-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市桃花仑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桃花仑支行)

被执行人益阳市金属材料总公司(以下简称金属材料总公司)

工行桃花仑支行诉金属材料总公司贷款纠纷一案,本院于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的(1997)益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金属材料总公司严重亏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工行桃花仑支行向本院申请发放了债权凭证,债权额为x.7元整。现又因被执行人金属材料总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还债,本院已于二00四年四月五日裁定其破产还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1997)益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丁杰

执行员任长文

执行员张前洪

二00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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