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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与被执行人益阳市海润房地产开发公司、湖南外运益阳市公司、柯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益法执字第43-2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益阳市海润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益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外运益阳市公司,住所地益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益阳市海润房地产开发公司、湖南外运益阳市公司、柯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益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柯某某已履行部份款项。二00九年三月二十四日,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7)益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丁杰

执行员任长文

执行员雷胜军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卢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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