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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利国机械电器厂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高行终字第5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海市利国机械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城东闸头。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台州市方圆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谷大厦10-X层。

法定代表人廖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瞿某某,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翁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金言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原审第三人贺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金言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略)。

上诉人临海市利国机械电器厂(简称利国厂)因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09年5月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利国厂的委托代理人蔡某某,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瞿某某、张某某,原审第三人翁某某、贺某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涉及名称为“全自动剥线冲单机的输线机构”实用新型专利(简称本专利),本专利的专利权人为翁某某,共同专利权人为贺某某。2005年6月20日,利国厂针对本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06年12月1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X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有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从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来看,本专利保护的是全自动剥线冲单机的输线机构,其系针对现有剥线冲单机的输线机构所作的改进,剥线冲单机的其他机构并非本专利改进的对象,因此,说明书中没有必要对剥线冲单机的其他部分如剥线机构、冲单机构以及剪断设备等进行说明。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对所述技术方案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对输送机构的记载,可以实现连续生产的目的。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固线块具有夹线和绕线功能。尽管本专利权利要求书没有明确记载固线块为二块以上,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本专利技术方案中的固线块为二块以上。利国厂仅凭“一个固线块无法夹持导线”的理由,主张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理由不充分。关于本专利的绕线机构,说明书已经对其中的一个具体的实施方式进行了详细的描述,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以容易地利用其他的方式实现绕线的功能,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对特定的绕线机构做出了详细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相应的记载可以知道绕线机构如何绕线,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表述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剥线机构、冲单机构、剪断机构并非输线机构的组成部分,其与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无关,并非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利国厂主张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第X号决定。

利国厂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第X号决定,由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做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其上诉理由是:1、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说明书记载的专利提出的技术任务、发明目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看,本专利是包括冲单设备在内的改进方案,并非仅限于冲单设备中的“输送机构”;2、本专利权利要求1有关“固线块”、“绕线机构”的描述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不够清楚、简要,缺乏实现发明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翁某某、贺某某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本专利系名称为“全自动剥线冲单机的输线机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02年3月30日,申请号为x.0,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1月22日公告授予专利权,专利权人为翁某某,共同专利权人为贺某某。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是:

“1、全自动剥线冲单机的输线机构,由主动轴上安装的主动轮,从动轴上安装的从动轮,连接主动轮和从动轮的输送带组成回转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输送带(3)上有固线块(7),在回转装置的一头配有绕线机构,绕线机构牵引导线(8)将导线绕到固线块(7)上,固线块(7)夹持导线(8)。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剥线冲单机的输线机构,其特征在于主动轴(1)上安装两只主动轮(2),从动轴(4)上安装两只从动轮(5),相对应的配套输送带(3)是平行的两根。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剥线冲单机的输线机构,其特征在于主动轮(2)和从动轮(5)是制有牙齿(15)的链轮,所述的输送带(3)与链轮的结合部是链条(6)。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剥线冲单机的输线机构,其特征在于主动轮(2)和从动轮(5)在主动轴(1)和从动轴(4)上固定位置沿轴线可移动。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剥线冲单机的输线机构,其特征在于输送带(3)的固线块(7)是塑料或者橡胶或者金属材料所制成,各固线块(7)之间互相紧靠,在平移运动中夹持导线(8),被加工导线横向随输送带(3)平移送线。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剥线冲单机的输线机构,其特征在于绕线机构是支座上的滑道(14),滑道上配合由动力带动的滑块(12),滑块上的支架中安装引线导轮(10)和进线管(9),滑块(12)的往复运动方向与主、从动轴(1、4)的轴线相一致。

7、如权利要求1或6所述的全自动剥线冲单机的输线机构,其特征在于绕线机构安装在回转装置的从动轮一头,绕线机构对输送带上同一直线的两块固线块作S形相间绕线。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剥线冲单机的输线机构,其特征在于回转装置的上平行面两侧安装剥线机构和冲单机构,剥线机构和冲单机构与运行导线相配合。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全自动剥线冲单机的输线机构,其特征在于固线块(7)的根部有中间槽(77、78),槽两侧与链条片(61)由销子(62)连接组成链条(6)。

10、如权利要求1或5或9所述的全自动剥线冲单机的输线机构,其特征在于固线块头部有线槽(73)和凹凸夹线面(76)。”

本专利说明书载明:本实用新型特别是涉及剥线冲单机的输线机构。已有剥线冲单机有如下缺陷:一是输线动作随着旋转机构的径向输线,在剥线和冲单工序都有间断时间,速度慢,效率偏低。本实用新型为了克服已有技术的缺陷,提供一种既剥线又冲单的全自动设备,特别是解决剥线冲单机的输线机构。所述全自动剥线冲单机的输线机构的技术方案是:由主动轴上安装的主动轮,从动轴上安装的从动轮,连接主动轮和从动轮的输送带组成回转装置。……该输线机构的主动轴和从动轴有足够的长度,主动轮和从动轮在主动轴和从动轴上的安装固定位置沿轴线可移动,根据所需导线的长短,确定轴上两链轮间距,调节后固定,满足各种规格的加工需要。……各固线块之间互相紧靠,使其在平移运动中夹持导线,不需要另行安装机构夹线,被加工导线是横向随着输送带平移送线,完全区别于已有技术的经向送线,实现连续生产,效率高,质量好。……剥线机构和冲单机构与运行导线相配合,剥线机构和冲单机构的具体构造是与已有技术相同。……输送带3不是常用输送带,而是在输送带上有固线块7,固线块具有绕线和夹线的功能,在回转装置的一头配有绕线机构,绕线机构牵引导线将导线8绕到固线块7上,而后固线块夹持导线,带着导线随输送带运行。由输线带上的固线块7对导线8的两头固线。由于导线两头被固线,因此两根输送带前进必须同步。……输送带3的固线块7是采用塑料或者橡胶或者金属材料所制成,各固线块7之间互相紧靠,在平移运动中是夹持导线8,使被加工导线横向随输送带3平移送线,如图2所示,送线方式完全不同于已有技术,实现了连续性生产,剥线、冲单不间息,提高工作效率成倍增长。说明书第7页17行开始记载了“在实际生产中绕线机构的技术方案较多,现举一个实例,是在整台机器的支座13上有滑道14,滑道上配合由动力带动的滑块12,滑块12上的支架11中安装引线导轮10和进线管9,滑块12的往复运动方向与主、从动轴1、4的轴线相一致。所以绕线机构安装在回转装置的从动轮一头,绕线机构对输送带上同一直线的两块固线块作S形相间绕线”。

2005年6月20日,利国厂针对本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05年10月2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了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利国厂明确其无效理由主要包括:1、本专利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本专利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说明书中没有公开回转装置与绕线装置的配合关系、没有公开剪断装置、步进驱动装置、剥线机构、冲单机构、绕线机构中往复运动和旋转运动的转换装置、也没有公开输送带的空间位置、回转装置的空间位置、各机构与连续运行的回转装置之间的配合关系,因此导致说明书公开不充分。3、本专利权利要求1、5、6、7、10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所述的输送带(3)上有固线块(7)”包含只有一个固线块的技术方案,而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固线块至少有2块,一块无法夹线,还有,在说明书中记载的是滑动机构,与权利要求1中的绕线机构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4、本专利权利要求1、3、6、7、8、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绕线机构的结构不清楚,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5、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剪断装置、步进驱动装置、绕线装置、剥线机构、冲单机构、两个以上的固线块、剥线机构和冲单机构与回转装置的配合关系均属于实现发明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而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中没有记载上述特征,因此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6、本专利权利要求1-6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006年12月1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X号决定,维持本专利权部分有效。该决定认为:

1、关于证据。利国厂提交的对比文件1的公开日为1998年12月30日;对比文件2的公开日为1998年4月13日;对比文件3的公开日为2001年5月9日;对比文件4的公开日为2001年4月25日;对比文件5的公开日为1996年9月25日。上述文件均是中国专利文献,其公开日均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翁某某、贺某某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因此可以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

2、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从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来看,其实质是一种输线机构,而不是对方法本身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实质上保护的还是输线机构的结构,而不是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5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3、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本专利保护的是一种全自动剥线冲单机的输线机构,其目的是通过对输线机构的改进,使导线横向送线,使机器连续化加工,本专利是剥线冲单机的一部分,对于冲单机中的其他部分,例如:剪断装置、步进驱动装置、剥线机构、冲单机构在本专利中可以不予说明。本专利说明书第5页、第7页相关的记载内容已经清楚地记载了回转装置与绕线装置的配合关系、绕线机构的绕线方式。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第4、5页的相关记载,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应当能够清楚各机构与回转装置之间的配合关系,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不存在利国厂指出的本专利说明书未记载所述特征导致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所规定的缺陷。

4、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1)本专利说明书第5、7、8页记载的相关内容,固线本身就能够夹线和绕线,因此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所述的输送带(3)上有固线块(7)”在只有一块固线块的情况下也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根据说明书第5页记载的相关内容,滑动机构是实现绕线的绕线机构的一个具体的实施方式,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以利用其他的具体实施方式进行绕线,因此权利要求1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2)根据说明书第5、7、8页的记载,由于回转装置头部呈弧线,固线块之间的互相紧靠不应当被理解为一点缝隙也没有,而且由于前面所述的固线块的结构,固线块本身就既可以绕线又可以夹线,通过固线块互相紧靠夹持导线是运送过程中的双重保护,在回转装置头部存在弧线而导致固线块之间存在间隙的情况下,其仍然能够夹持运送导线,因此权利要求5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6记载了绕线机构的具体结构,根据上述第(1)点所述的理由,权利要求6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4)根据说明书第7页记载的内容和说明书附图2、3,能够得出权利要求7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7得到了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5)权利要求10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权利要求1中没有记载绕线机构的具体结构,其结构是现有结构,对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未做出贡献,但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内容可以清楚地知道绕线结构如何对导线进行缠绕,因此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中记载了“主动轮(2)和从动轮(5)是制有牙齿(15)的链轮,所述的输送带(3)与链轮的结合部是链条(6)”,其中已经清楚地表述了输送带、链轮、链条之间的结合关系,因此权利要求3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中记载了“滑道上配合由动力带动的滑块(12),滑块上的支架中安装引线导轮(10)和进线管(9),滑块(12)的往复运动方向与主、从动轴(1、4)”的轴线一致”,从中可以清楚地知道滑道与滑块的配合动作,因此权利要求6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7中已经记载了“绕线机构安装在回转装置的从动轮一头,绕线机构对输送带上同一直线的两块固线块作S形相间绕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结合现有技术能够清楚地知道绕线机构的位置,以及S形相间绕线的缠绕方式,因此权利要求7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权利要求8记载了“回转装置的上平行面两侧安装剥线机构和冲单机构,剥线机构和冲单机构与运行导线相配合”,其中的剥线机构和冲单机构虽然不是输线机构的构成部分,但是其可以对输线机构中的回转装置做出进一步描述,因此权利要求8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上述第4点之(5)所述权利要求10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因此对于利国厂针对权利要求10所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本决定不再予以评述。

6、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保护的是一种全自动剥线冲单机的输线机构,其发明目的是通过对全自动剥线冲单机的输线机构加以改进,使其克服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由于其保护的仅为全自动剥线冲单机中的输线机构,而步进驱动装置、剪断装置、冲单机构、剥线机构仅为构成全自动剥线冲单机的必需结构,其与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无关,因此上述结构以及上述结构如何与回转机构配合不是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不需要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记载。根据说明书第5、7页的记载,固线块本身就既可以绕线又可以夹线,一个固线块同样可以夹线和绕线,因此两个以上的固线块也不是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不需要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记载。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缺少实现发明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缺少技术特征。

7、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相比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4与对比文件1、2和对比文件3的结合相比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2和对比文件5的结合相比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2和对比文件4的结合相比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10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应当被宣告无效,其他权利要求维持有效。

据此,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第X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权部分无效,即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0无效,维持本专利权利要求1-9有效。

以上事实有本专利授权文本、第X号决定、口头审理记录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判断专利的说明书是否对专利做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从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出发。从本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实用新型名称、摘要、发明主题等等来看,本专利保护的是全自动剥线冲单机的输线机构,背景技术的缺陷也是针对剥线冲单机中的输线装置提出的,因此,本专利是针对现有剥线冲单机的输线机构所作的改进,剥线冲单机的其他机构的改进不是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因此,说明书中没有必要对剥线冲单机的其他部分如剥线机构、冲单机构以及剪断设备等进行说明。另外,本专利说明书对所述的绕线机构、回转装置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同时对绕线机构与回转装置的位置以及它们之间的配合关系进行了说明,还对剥线机构和冲单机构与回转装置的配合关系做出了描述,并强调了剥线机构和冲单机构的具体构造与已有技术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以实现本专利所载的技术方案,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对所述技术方案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对输送机构的记载,可以实现连续生产的目的。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对所涉及的技术方案已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记载“固线块夹持导线”,尽管本专利权利要求书没有明确记载固线块为二块以上,但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固线块具有夹线和绕线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的输送装置的结构,可以毫无疑义地得出使用两个以上的固线块互相紧靠实现夹线的功能的结论。另外,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对绕线机构其中的一个具体的实施方式进行了详细的描述,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可以容易地利用其他的方式实现绕线的功能,因此,本专利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简要,应当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进行判断。本专利权利要求1未对绕线机构具体进行限定,应当视为属于现有结构,但是本专利说明书已经对特定的绕线机构做出了详细的说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相应的记载可以知道绕线机构如何绕线,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表述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如前所述,本专利保护的是剥线冲单机的输线机构,其针对的是现有技术中剥线冲单机中输线机构的改进。而剥线冲单机中的剥线机构、冲单机构、剪断机构并非输线机构的组成部分,其与本专利的发明目的无关,并非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无需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就与本专利相同的技术方案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意见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行政决定无法律上的约束力,利国厂依据审查员对以及翁某某、贺某某的答复意见,主张本专利权无效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利国厂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临海市利国机械电器厂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临海市利国机械电器厂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辉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焦彦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明

书记员耿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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