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邱某某、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朝民初字第2332号

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甲X号嘉盛中心X层。

法定代表人杰弗利•班科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与被告邱某某、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华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玲、代理审判员李增辉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邱某某、陈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及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众公司诉称:2007年10月,邱某某、陈某某为在大众公司指定经销商购买波罗1.4L手动雅致轿车,向大众公司申请汽车贷款,并提交了贷款申请表等申请手续。同年11月11日,邱某某、陈某某为共同借款人与大众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2007年11月12日,邱某某、陈某某为其购买的波罗1.4L手动雅致轿车办理了抵押登记,用于借款合同的担保。2007年11月20日,大众公司按合同约定发放了x元汽车贷款。按照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借款人应于2007年12月起至2010年11月,每月20日按时归还贷款本息。但邱某某、陈某某自2008年9月起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大众公司多次催促邱某某、陈某某履行还款义务,但其仍未履行。2008年11月25日,大众公司按照贷款合同上二被告的地址发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函,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邱某某、陈某某在7日内清偿提前到期借款,但二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大众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邱某某、陈某某偿还大众公司发放的贷款及相关费用x.29元,其中包括截至贷款提前到期日(2008年11月25日)逾期本金4208.45元、利息1320.55元、逾期罚息74.26元、提前到期本金x.18元、利息69.66元、清收费用1787.19元(包括催缴函费200元、提前还款费1587.19元);要求邱某某、陈某某支付合同提前到期日至全部债权实现之日所产生的相应罚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贷款利率规定计算,即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收)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邱某某既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被告陈某某既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11日,大众公司作为贷款人与邱某某作为借款人、陈某某作为共同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约定:合同项下贷款仅用于借款人向经销商支付购买一辆波罗1.4L手动雅致轿车价款(发票价格x元,首付款x元);贷款金额x元;贷款期限36个月;第1至35期每期应付1843元,第36期付x元;放款日为贷款起息日,如果放款日是1个月的29日、30日或者31日,则贷款起息日是下个月的第1个日历日,月还款日及结息日为每月与起息日相同的日历日;基本月利率0.79%,基本年利率9.48%,除遇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合同有效期内,贷款利率及计息方式保持不变;借款人应在银行开立帐户,并授权贷款人在每一还款日直接划扣应付款项;如果借款人在还款日因任何原因不能足额支付任何一期还款或其他应付款项,此未还款将被视为逾期付款,双方同意按期前欠本、期前欠息、罚息、当期欠本、当期欠息、其他费用及赔偿的顺序清偿;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其应付款时,贷款人将另收取出具催款函的费用每次100元及进行现场调查的费用300元;借款人违约,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终止及全部贷款提前到期,借款人对贷款人出具的“归还全部贷款函”应无条件放弃任何抗辩;如借款人不能如期归还贷款,逾期款项的利率(逾期利率)为本合同约定基本月利率的150%,逾期利息自发生逾期之日起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按日计算,计收复利;任何以预付费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至借款人预留地址的文件、通知或信件均应被视为有效及合理送达,上述文件、通知或信件将自邮递发出时起48小时内视为已被借款人收到;借款人承诺为订立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均真实有效等;借款人可以向贷款人提交还款计划变更申请,是否准许由贷款人决定,对于提前还款或提前部分还款,贷款人将加收提前还款金额3%的费用。与此同时签署的还有以下文件:1、邱某某为借款人、陈某某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字的关于在大众公司及其指定银行开具还款专用帐户并授权每期划款授权书;2、邱某某签署的关于保险赔偿金转让声明;3、邱某某与经销商共同签署的提车凭证;4、大众公司为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邱某某签订的抵押合同。

合同签订约后,大众公司于2007年11月20日发放了贷款。2007年11月12日,邱某某为贷款所购车辆办理了以大众公司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邱某某、陈某某自2008年9月后未按约定向大众公司偿还款项。2008年9月起,大众公司通过信函要求邱某某、陈某某承担还款义务,并于2008年11月25日分别向邱某某、陈某某的贷款合同上所确认的地址快递《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函》。截至2008年11月25日,邱某某、陈某某尚欠大众公司逾期本金4208.45元、利息1320.55元及罚息74.26元,提前到期本金x.18元、利息69.66元。

上述事实,有贷款合同及附件、抵押合同、机动车登记证书、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函、还款记录以及当事人陈某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大众公司与邱某某、陈某某签订的贷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大众公司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邱某某作为借款人、陈某某作为共同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大众公司催款未果发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通知,是依据约定形式合同赋予贷款人的权利,邱某某、陈某某有义务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大众公司要求邱某某、陈某某偿付截至2008年11月25日逾期本金、利息、逾期罚息及提前到期的贷款本金、利息,并自2008年11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贷款的利率规定(上限)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符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大众公司曾向邱某某、陈某某发出催款函,按照合同约定邱某某、陈某某应承担催款函费用。大众公司要求邱某某、陈某某承担提前还款费用,由于大众公司没有提供其收取提前还款费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经本院合法传唤,邱某某、陈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邱某某、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共同偿还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五万七千一百一十四元六角三分及至该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其中截止到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的利息一千三百九十元二角一分及罚息七十四元二角六分,并自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上述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的利率标准的上限计算利息);

二、邱某某、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共同给付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催款函费二百元;

三、驳回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零八元,由邱某某、陈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三百元,由邱某某、陈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金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周华

代理审判员王玲

代理审判员李增辉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斯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