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沈某甲犯故意杀人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益法刑一初字第16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害人袁某芬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害人袁某芬之母。

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之委托代理人郭干辉、陈雨庭,湖南国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人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9年1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逮捕。现押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乙,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益检刑二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某、胡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宏亮出庭支持公诉,二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陈雨庭、被告人沈某甲及其辩护人刘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某甲于2009年1月16日6、7时许,因家庭琐事起床时与怀孕7个月的妻子袁某芬发生争执,在从二楼卧室下到一楼时越想越气,再联想起袁某芬一直以来对他家人及自己的态度不好,被告人沈某甲便产生了杀人的念头。于是,被告人沈某甲在一楼堂屋内拿了一根两米长的白色双股纤维质地麻绳回到二楼卧室,将妻子袁某芬叫起床,坐在其后面假装为其穿衣,乘袁某芬不备将准备好的麻绳套在其颈部用力勒。因坐在床上不好用力,被告人沈某甲又将袁某芬推倒扑在地上,顺势骑在其后背用力勒其颈部,直至袁某芬死亡为止。事后,被告人沈某甲将袁某芬的尸体移到床边后离开作案现场。经法医学鉴定,死者袁某芬系他人勒颈而死亡。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法医学鉴定、现场勘查笔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被告人沈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因家庭琐事用绳子勒死妻子及其腹中胎儿,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请本院审判。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某、胡某某诉称:被告人沈某甲的犯罪行为给他们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本院判决被告人沈某甲赔偿死亡赔偿金x元、被扶养人生活费x元、丧葬费8991元、交通费500元、住宿费500元,共计经济损失x元。

在法庭辩论中,被告人沈某甲对检察机关指控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无异议,对被害人家庭遭受的经济损失,也认为应当赔偿,但提出没有赔偿能力。被告人沈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沈某甲认罪态度好,有投案自首情节,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被告人沈某甲经人介绍与同村村民袁某芬相识、恋爱,2008年农历5月4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袁某芬因家庭琐事经常与沈某甲及其家人争吵。2008年10月的一天,沈某甲陪同袁某芬到南县县城购物,晚饭后,沈某甲驾驶摩托车载袁某芬去岳父母家送新买的衣服,途中,袁某芬与沈某甲因言语不和闹矛盾,沈某甲为报复袁某芬,驾驶摩托车翻到水塘里,后袁某芬被当地村民救起。2009年1月15日晚饭后(即案发前一天),袁某芬埋怨沈某甲做的饭菜不好吃,冲沈某脾气。次日早7时许,沈某甲问袁某芬先天为何发脾气,袁某硬的态度再次激怒了沈某甲,沈某生要将袁某芬致死的恶念,遂到一楼堂屋内拿了一根两米长的白色双股麻绳返回二楼卧室,叫袁某芬起床后,坐在袁某后假装为袁某衣,乘袁某备将准备好的麻绳套在袁某部用力勒,因不好用力,被告人沈某甲又将袁某芬推倒在地,骑在袁某芬背上使劲勒袁某部,将怀有身孕的袁某芬勒死(死年22岁)。事后,被告人沈某甲将袁某芬的尸体移至案发现场靠窗的床边离开作案现场。经法医学鉴定,袁某芬系他人勒颈死亡。经精神病医学鉴定,被鉴定人沈某甲目前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轻度)。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另查明:被告人沈某甲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某、胡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列入赔偿范围的有:被害人袁某芬丧葬费9855.48元、死亡赔偿金x元,被扶养人袁某某、胡某某生活补助费x元,共计经济损失x.48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书证

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对被带至村民李某生家的沈某甲进行询问时,发现沈某甲言行反常,遂将沈某甲带至公安机关进行审查,经审查,沈某甲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罪行。

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提取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沈某甲对公安干警提取的白色麻绳进行辨认后,确认系勒死被害人袁某芬的作案工具。

南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了沈某甲及袁某芬等人的身份情况。

(二)证人证言

证人沈某丙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16日上午7时许,他和妻子喊儿子、儿媳起来吃早餐时,只有儿子沈某甲一个人起来吃了饭,沈某甲对他们讲袁某芬一早就回娘家了,他没多想就到派出所办户口去了,上午11时许,从派出所回来发现袁某芬还没回家,怕儿子、媳妇之间闹矛盾,打电话询问袁某芬是否回娘家,并亲自到袁某芬娘家探访,确信袁某芬并未回娘家,返回家准备做饭时,看见袁某芬的鞋还放在楼梯边,于是上二楼查看袁某芬的东西是否还在,翻到柜子时,发现袁某芬头朝床头侧身躺在床边的地上,脖子上系一根白色的绳子,他将绳子取下来,用手去摸袁某芬的鼻子,发现已没有了呼吸,他马上站在阳台上大声喊沈某甲及妻子快回家,家里出大事了。妻子和沈某甲赶回家后,妻子帮袁某芬穿上袜子,并将袁某芬的尸体面朝上摆放,当地村民及公安干警闻讯后陆续到了现场。还证实,沈某甲三、四岁时因高烧,人变得不太聪明。袁某芬平时嫌沈某甲太窝囊,不会做事,赚不到钱。案发前一天晚上,袁某芬责怪沈某甲做的饭菜不好吃,将来没有好日子过,吃完饭一个人到楼上房间里哭。

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上午12时许,他和妻子在地里种土豆,听村民讲女儿袁某芬死了,他和妻子赶到女儿的婆家时,女儿的房间站有许多围观的村民,他看到女儿躺在床的里侧,头朝北,已经死亡,他叫妻子一起将女儿的尸体抬到床上。听旁人及女儿的公公说女儿是上吊死的,但房间里没有地方可上吊,于是跟女儿的公公吵了起来。女儿跟丈夫及公公的关系不太好,案发前十来天,女儿打电话哭诉,再不来,就见不到她了;还有一次,女儿差点被淹死,也是沈某甲害的。

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了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还证实,2008年农历9月初七,袁某芬和沈某甲一起到南县买了衣服,袁某芬想送给父亲,沈某甲不同意,驾驶摩托车翻倒在鱼塘里,沈某甲不去救袁某芬,反而将袁某芬按在水里,说要淹死袁某芬,袁某芬被过路的人救起。袁某芬平时跟沈某甲及沈某甲的父亲关系不好,跟沈某甲的姐姐、妹妹也吵过架。案发前一个多月,袁某芬跟父母说了再也见不到父母的话。

证人聂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中午12时20分许,他接到沈某丙的电话,讲儿媳上吊死了,叫他马上到。他赶到沈某丙家时,沈某丙站在二楼的阳台上,他和沈某丙进入房间,见袁某芬向天躺在房间的地板上,头朝北,有一根白色绳子丢在靠南的墙边。他叫沈某丙马上通知死者的家属,他帮忙联系了村支书刘某戊。群众闻讯都赶来围观,刘某戊支书马上报了案。

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证实他与沈某甲系邻居,听说袁某芬死了就赶过去看,看到袁某芬头朝北面朝上躺在地板上,靠南墙有一根白色绳子,听别人议论是上吊死的。袁某芬随娘家从云南迁到浪拔湖定居,与沈某甲2008年5月结婚,现有几个月身孕了。

证人姚某丁的证言,证实2009年1月16日早晨,她和老公沈某丙喊儿子、儿媳下来吃早饭,结果只有儿子沈某甲一个人下来吃,儿子讲儿媳回娘家了。当天上午11时许,她跟儿子在地里干农活,听见老公在楼上喊出事了。她跟儿子赶紧到楼上儿媳的房间,看见儿媳袁某芬侧躺在床边的地上,脸上有血,旁边有一根白色的绳子,她随手将绳子扔到衣柜旁,将袁某芬的身子面朝上摆正。儿子站在旁边哭,没说话。袁某芬平时爱发脾气,埋怨儿子没本事,赚不到钱。案发前一天晚饭后,袁某芬又发脾气,说沈某甲没本事,将来一起生活不会幸福。还证实,白色绳子是她家用来捆棉杆的。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10月的一天晚上7时许,他在家听到有人喊救命,他赶过去时,看见沈某甲站在鱼塘边,袁某芬上半身趴在岸上,下半身在水里,他赶紧将袁某芬抱上岸来,后来听他们讲是骑摩托车摔到鱼塘里的。

证人江某某的证言,证实2008年10月的一天傍晚,他听到有人喊救命,他从家里跑出去看,看见屋旁的水塘边坐着一名20多岁的男子,他喊那名男子上来,那名男子讲,水里还有一个人,没救了,今天喝多了酒,也不想活了。他将掉进水里的一名女子往岸上拖,同时喊救命,后来了一些村民才将女的救上岸来。沈某丙赶过来时,才知道那对男女是儿子和儿媳。沈某丙将儿媳抱上车,送到县医院去了。

证人刘某戊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中午12时50分许,聂某某在电话里讲沈某丙的媳妇上吊死了,死者的家人在闹事。他赶到沈某丙家时,看到有许多围观的群众,死者的家人在吵闹,于是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沈某丙在电话里对他讲,家里出了事,叫他马上赶过去。他赶到沈某时,沈某丙对他讲,袁某芬是被勒死的。他看被害人袁某芬的亲属情绪激愤,怕沈某甲挨打,就跟沈某甲的舅舅将沈某甲带离现场。后刘某书讲,已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叫沈某甲回去。当时,公安干警在沈某甲的邻居李某生家,他和沈某甲的舅舅将沈某甲送到李某生家交给公安干警。公安干警问了沈某甲一些情况,沈某甲当时就将案件情况全部讲了。

证人姚某己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他赶到沈某甲家时,袁某芬的家人要打沈某甲,他就将沈某甲带离现场往电排沟路上走。路上,沈某甲只问了公安干警及袁某芬的家人会不会打他,别的没说什么。后来,他和苏某某一同将沈某甲送到在李某生家等候的公安干警手里。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沈某甲供述,2007年农历10月间,他经人介绍认识了本村村民袁某芬,2008年农历5月4日结婚。婚后,袁某芬因家庭琐事经常与他及他的家人吵架,他总是忍让。案发前一天下午,袁某芬又因他做的饭菜不好吃发脾气,骂他是窝囊废,没钱给她用,还骂他父母未经她允许将户口迁至他家。第二天(即2009年1月16日)早晨6、7时许,他问袁某芬先天为何发那么大的脾气,袁某芬又极不耐烦大声对他讲,这还是好的。他听后心里越想越气,下楼走到堂屋大门口,看到装糠的蛇皮袋上有一根挑绳,想用挑绳勒死袁某芬,他拿着挑绳返回卧室,袁某芬还睡在床上,他想找机会从袁某后下手,于是就喊袁某芬起床,帮袁某好衣服后,就坐在袁某后身用挑绳套住她的脖子,双手各拿绳子一端使劲勒,因不好用力,就站起来勒,结果还是不行,就拉着绳子往前拖,将袁某芬拽倒趴在地上,骑坐在袁某肩背上,将绳子两端交叉使劲勒,直到袁某有动弹为止。接着又将袁某芬的尸体移至床边,头部朝床头,右侧卧面向墙壁。此时,他母亲叫他们吃早饭,他父母问袁某芬为何不吃早餐,他谎称袁某芬回娘家去了,他下楼吃完早餐后,就跟母亲到棉花地里干农活,父亲帮袁某芬办户口去了。当天上午10时许,父亲到棉花地告诉他袁某芬的户口已经办好了,问袁某芬现在哪,他(指父亲)打电话到袁某芬娘家问了,袁某芬没有回娘家,约半小时后,他父亲就站在他家楼上喊他们快回家。他和母亲赶回家后,发现袁某芬的尸体还未动,母亲帮袁某芬穿上袜子,然后将袁某芬的尸体面朝上摆放。后袁某芬的娘家人及公安干警陆续到了现场。他将袁某芬勒死后没有对任何人讲,本想干完农活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结果中午就被父亲发现了,后被公安干警带到了公安机关。还供述,2008年10月的一天,他陪同袁某芬到南县县城购物,晚饭后,他驾驶摩托车载袁某芬去岳父母家送新买的衣服,一路上,袁某芬唠唠叨叨,讲他家里穷,太吝啬,他听着心里烦,为教训袁某芬,他驾驶摩托车翻到水塘里,将袁某芬的头使劲往水里按了二次,然后再将她拖到水塘边喊救命,后袁某芬被他喊来的人救起。

(四)鉴定结论

南县公安局法医检验所(2009)南尸法鉴字第X号法医学鉴定书及照片证实,死者颜面部青紫,发绀,有淤点性出血,睑结膜及球结膜有片状淤血,双鼻腔有血性液体流出,鼻腔内有血痂及少许凝血块,舌尖外露,颈部皮下及肌肉出血,符合机械性窒息的一般特点;颈部有约两条以上,部分重叠,长14×1cm的半月形皮下出血,呈水平方向,皮肤已皮革样化及留有像螺旋状印花纹。根据损伤情况,推定致伤物系质地较软,表面不光滑的条状物体;颈部有条状皮下出血,在颈后无闭锁,上、下粘膜出血,上唇粘膜少许破损,舌骨左侧小脚骨折,舌后肌群及颈后肌群有部分出血,气管粘膜有点状出血,结合案情及检查,符合他人勒颈所致。打开腹腔,未见积血,剑突下可触及一胎儿胎头,质硬,已死亡。结论:死者袁某芬系他人勒颈死亡。

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芙蓉司法鉴定中心(2009)精鉴字第X号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沈某甲目前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轻度)。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五)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

本案附带民事部分的证据有:

南县X乡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了被害人袁某芬的家庭关系情况。

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某甲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甲犯罪的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沈某甲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某、胡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被告人沈某甲犯罪后未逃离现场,沈某甲的亲友将其带至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接受审查,在公安干警讯问时,沈某甲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可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故被告人沈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沈某甲认罪态度好,有投案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被告人沈某甲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由被告人沈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某某、胡某某经济损失共计x.48元(含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莫仁华

审判员邓红艳

代理审判员鲁毅东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熊达奇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X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辑、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

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