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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冠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北京康达五洲医疗器械中心等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高民终字第24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冠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X路X号院。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康达五洲医疗器械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X路X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方玉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中心职员,住(略)。

原审被告太和保兴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二区X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上诉人北京冠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简称冠儒公司)因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冠儒公司于2009年5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冠儒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冠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由北京康达五洲医疗器械中心负担一千八百元(已交纳),由北京冠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六千九百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北京太和保兴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负担一百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四十元,减半收取一千二百二十元,由北京冠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辉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焦彦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明

书记员刘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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