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冠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X路X号院。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康达五洲医疗器械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X路X号一层。
法定代表人方玉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中心职员,住(略)。
原审被告太和保兴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二区X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上诉人北京冠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简称冠儒公司)因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冠儒公司于2009年5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冠儒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冠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元,由北京康达五洲医疗器械中心负担一千八百元(已交纳),由北京冠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六千九百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北京太和保兴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负担一百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四十元,减半收取一千二百二十元,由北京冠儒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辉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焦彦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明
书记员刘悠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