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甲(又名赵某亚),女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徐谧,河南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平县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法定代表人岳某某,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镇平县残疾人联合会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富禄,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平县残疾人联合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镇平县残疾人联合会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富禄,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甲不服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2008)镇民商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赵某甲上诉称,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X号《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和豫高法[1998]X号《关于暂不受理涉及非法集资和传销纠纷的通知》驳回赵某甲起诉错误。赵某甲的起诉符合民诉法规定的立案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请求二审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镇平县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向赵某甲吸收存款的行为,属非法金融机构从事的非法金融活动。按照国务院X号令的规定,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因非法金融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负责清理清退。非法金融机构被取缔后,由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没有批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豫高法[1998]X号《关于暂不受理涉及非法集资和传销纠纷的通知》和国务院X号令的精神相一致,对下级人民法院办理此类案件有指导作用。原裁定引用国务院X号令和豫高法[1998]X号通知驳回赵某甲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赵某甲上诉理由和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牛晓春
审判员孙建章
审判员刘琳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白丞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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