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赵某甲与被上诉人镇平县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镇平县残疾人联合会储蓄存款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商终字第2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甲(又名赵某亚),女

委托代理人赵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徐谧,河南涅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平县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法定代表人岳某某,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镇平县残疾人联合会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富禄,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平县残疾人联合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镇平县残疾人联合会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富禄,河南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某甲不服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2008)镇民商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赵某甲上诉称,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X号《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和豫高法[1998]X号《关于暂不受理涉及非法集资和传销纠纷的通知》驳回赵某甲起诉错误。赵某甲的起诉符合民诉法规定的立案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请求二审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镇平县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向赵某甲吸收存款的行为,属非法金融机构从事的非法金融活动。按照国务院X号令的规定,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因非法金融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负责清理清退。非法金融机构被取缔后,由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没有批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豫高法[1998]X号《关于暂不受理涉及非法集资和传销纠纷的通知》和国务院X号令的精神相一致,对下级人民法院办理此类案件有指导作用。原裁定引用国务院X号令和豫高法[1998]X号通知驳回赵某甲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赵某甲上诉理由和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牛晓春

审判员孙建章

审判员刘琳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白丞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