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某寻衅滋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刑二终字第66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毕业,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8月2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解除取保候审,现羁押于登封市看守所。

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08年10月14日作出(2008)登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3月1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孙辉亮、赵东、秦林(三人已判刑),酒后在登封市中岳办事处四季花城建筑工地门口,无故对朱战辉、崔帅强、程晓东进行殴打,并追逐朱占辉等人进入四季花城建筑工地院内,又无故对该工地工人侯少辉进行殴打,并将该工地门岗内的镜子、手电筒、职工宿舍屋门砸坏。经鉴定,朱战辉左耳损伤程度为轻伤。2008年8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到登封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朱某某、崔某某、程某某、侯某某分别证明案发时在登封市中岳办事处四季花城建筑工地门口,被四名男子无故追逐殴打的事实,与证人吕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张某某、戴某某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登封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认定被害人朱某某伤情为轻伤的鉴定结论书;登封市公安局制作的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三名同案人毁损物品的照片及登封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陈某某投案自首的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原判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四个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上诉称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且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判处缓刑。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认定的相同,且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二审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朱某某及其父亲朱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赔偿朱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被害人请求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请求二审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经查,上诉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8)登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的定罪部分;撤销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的量刑部分;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钱红军

审判员李和平

二○○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孙召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