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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招摇撞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刑二终字第229号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7年10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招摇撞骗罪于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2008年4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解除取保候审,由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丁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2月9日作出(2009)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5年、2006年期间,被告人丁某某冒充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二大队的民警,通过程某以办理一个驾驶证B证2600元、办理一个驾驶证C证1700元的价格,为杨某某、汤某等人办理了42份驾驶证,共收取现金x余元。经查,以上丁某某所办理的42份驾驶证均非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证件,系假驾驶证。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程某的报案及陈述、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证人王某甲、孙某、耿某、王某甲、高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的证言,丁某某的供述,提取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被害人程某提供的付款记录单、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二大队出具的证明,河南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证明、焦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证明、42本假驾驶证的照片,中国邮政储蓄取款凭条、抓获经过、年龄证明等。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x元。

被告人丁某某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其为程伟办理42个假驾驶证骗取现金x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认定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相互印证。

经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均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当庭质证、认证,本院核实无误,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某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丁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不仅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以及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上诉人丁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某某以隐瞒事实真相之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某某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德朝

审判员:李传芳

代理审判员:张鹏飞

二00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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