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港)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荃湾德士古道220-X号荃湾工业中心X楼。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黄晓,北京市法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雪梅,北京市法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北幼燕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南北京市海淀区煤炭公司X室。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德峰,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略)。
上诉人(香港)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因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9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香港)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晓、武雪梅,被上诉人北京北幼燕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德峰、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香港)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北幼燕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香港)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同意北京北幼燕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在已付版税的基础上,再向(香港)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共支付六万元作为和解费用,本协议签订时向(香港)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代理人或(香港)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指定的北京大众世纪文化有限公司支付。(香港)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不得再以版税问题提出任何要求。(已执行)
二、由于双方合同授权期已过,从授权到期之时,《x》的版权已经完全收回(香港)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所有,但许可销售期限可以延续到2009年12月底。
三、本协议签订时,北京北幼燕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香港)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委托人交出《x》教材所有印刷用样图软片及光盘。(已执行)
四、北京北幼燕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郑重承诺:不再生产《x》教材及其相关产品,立即停止该套图书的网页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宣传。
五、北京北幼燕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现有(截至2009年5月20日)该教材的库存量为:大众1—6的精装版(定价128元)现库存约1650套;大众改简装版(定价88元)现库存约850套;x(定价168元),库存2080套。(香港)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同意北京北幼燕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将这些教材销售到2009年12月底,到期后,若还有库存,必须销毁,北京北幼燕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并应邀请(香港)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现场监督销毁。
六、若在2009年12月底以后发现北京北幼燕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仍然销售该套教材,则北京北幼燕园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构成侵犯(香港)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版权行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七、本调解协议为解决甲乙双方上述问题的最终解决方案。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七千八百二十二元,由(香港)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七千八百二十二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三千九百一十一元,由(香港)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雪松
代理审判员李某蓉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二ΟΟ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毕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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