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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刑初字第119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庭审前调解成立,被告人梁某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尚成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告尚成金就民事赔偿部分申请撤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民事调解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12日20时30分许,雨天,被告人梁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x出租车行至本市X路X街小区门口时,将从北向南过马路的被害人何桂枝撞倒,后被害人何桂枝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平顶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新华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害人梁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何桂枝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当庭供认不讳。其供述驾驶出租车将被害人何桂枝撞倒的时间、地点、经过与证人尚XX、刘XX、孙XX的证言相一致,且有平顶山市交警支队新华大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被告人梁某某的身份证明、驾驶证、行驶证、被害人何桂枝的身份证明、诊断证明、死亡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抓获经过、平顶山市公安警察大队道路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平公(交)尸检字(2009)第X号鉴定结论、(2009)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姬富有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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