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许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刑初字第137号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中因民事赔偿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25日晚19时许,被害人张XX给周XX送结婚礼金时在其家喝酒,席间被告人许某某因张XX一句话对其产生不满,酒后20时许,张XX回家走到矿后街邮政局处,被许某某拦住,许某某打电话给李少朋(在逃)让其过来“帮忙”,李少朋喊来几个人乘坐两辆出租车赶到矿后街邮政局把张XX强行拉上出租车带至平顶山山顶公园上山路边的一个棚子处,被告人许某光伙同李少朋(在逃)等人对张XX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肋骨、右侧颧弓骨折。2008年12月2日经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区分局法医鉴定,张XX所受伤为轻伤,2009年2月1日1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焦店“农家大院”饭店被抓获归案。

本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害人张XX在审理阶段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人许某某的民事赔偿部分的起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XX陈述、证人刘XX、周XX的证言、抓获经过、劳动教养决定书、平公(新)伤鉴(法)字(2008)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害人张XX的撤诉申请书等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人许某某因饮酒与被害人张XX产生了矛盾,就打电话找人帮忙,并用出租车将被害人拉至偏僻地点进行殴打,其行为较为恶劣,后对被害人致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又没有赔偿,故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1日起至2011年1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姬富有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亚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