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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蔡某某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蔡某某借款纠纷一案,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2日做出(1999)平经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2月23日,张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借条的印章是被申请人盗用的,并且双方不是借款关系而是买卖车辆关系。另外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蔡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蔡某某之间借款关系事实清楚,申请人主张借条的印章系被申请人盗用及该借款为购车款,均没有证据予以证明。申请人所提交的调解协议,亦不能证明与借款有直接联系。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魏超

代理审判员李娟

代理审判员李建锋

二0一0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孙玉中(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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