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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张某某与原审被告王某某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商民再终字第26号

申请再审人(案外人):李某某,女,1966年1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某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裴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原告张某某与原审被告王某某借款纠纷一案,睢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6日作出(2007)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2008年4月23日(案外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8年11月19日作出(2008)商立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李某某以财产已在另案处理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李某某提出的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再审人李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二、恢复睢县人民法院(2007)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一审诉讼费按一审判决执行。

审判长陈国杰

审判员尤永胜

代理审判员黄晓倩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谢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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