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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天和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盈辉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榕民终字第175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州天和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X路X号九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福建盈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X路X号八层。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福州天和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盈辉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福州天和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秀榕

代理审判员薛闳引

代理审判员雷晓琴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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