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杜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系原告杜某之夫。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崔某某,女,53岁。
被告陈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陈某丁,女,21岁。
案由:担保追偿权纠纷
原告陈某甲、杜某、李某,陈某乙诉称,2006年6月20日,我村村民陈某力以养猪缺乏资金为名,要求原告为其担保,向叶县X村信用社借款x元,期限为12个月,月利率为7.3125‰,我们四原告和陈某力一起同叶县X村信用社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担保期限约定为二年,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2007年农历1月份,陈某力不幸病故。被告崔某某、陈某丙、陈某丁将家庭所养生猪擅自处理,家产擅自转移后离家外出。2007年6月11日,叶县X村信用社将我们四原告和三被告诉讼至叶县法院,经叶县人民法院(2007)叶民二初字第X号和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平民终二字第X号民事判决,陈某力的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由被告崔某某、陈某丙、陈某丁偿还,我四原告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照判决我四原告代被告崔某某、陈某丙、陈某丁偿还了叶县X村信用社借款x元及利息1000元。为此,请求三被告偿还我四原告款x元。
被告辩称,欠原告款x元及利息1000元属实,同意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20日,被告崔某某之夫、被告陈某丙、陈某丁之父陈某力由被告陈某甲、杜某、李某担保与叶县X村信用合作社签订了一份联合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由陈某力向该社借款x元,期限为1年,利率为7.3125‰。被告陈某甲、杜某、李某为担保人,期限为借款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叶县X村信用合作社按约定出借给陈某力x元。2006年12月30日前的利息,陈某力已向该社支付,x元借款本金未予偿还。2007年农历1月,陈某力病故后,该社以此笔借款原、被告未予偿还为由,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07年10月8日作出(2007)叶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主要内容:1、崔某某、陈某丙、陈某丁在继承陈某力遗产限额内偿还陈某力借叶县X村信用合作社款x元,同时按照国家信贷政策向原告支付自2006年12月31日起至该款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2。陈某甲、杜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宣判后,陈某甲、杜某、李某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6月16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平民终二字第X号判决,判决主要要点:1、崔某某、陈某丙、陈某丁在继承陈某力遗产限额内偿还陈某力借叶县X村信用合作社款x元及利息;2、陈某甲、杜某、李某、陈某乙对陈某力借叶县X村信用合作社x元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当文书生效后,由于崔某某、陈某丙、陈某丁未按期付款及利息。2008年12月31日,四原告陈某甲、杜某、李某、陈某乙将该社款x元及利息1000元履行完毕。后因本金及利息,双方发生纠纷,四原告具文起诉。请求三被告偿还本金x元及利息1000元。审理中,四原告撤回对被告陈某丁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崔某某、陈某丙偿还原告陈某甲、杜某、李某、陈某乙本金5000元,于2009年10月30日前履行完毕。下余本金x元,被告崔某某、陈某丙于每年10月30日前履行5000元至到履行完毕止。
二、被告崔某某、陈某丙偿还四原告陈某甲、杜某、李某、陈某乙本金x元的同时将利息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四原告陈某甲、杜某、李某、陈某乙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秋波
审判员张跃伟
代理审判员霍俊营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尉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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