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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某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某,男,58岁,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0年1月20日经郑某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郑某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由郑某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执行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闻某,河南中涵(略)事务所(略)。

郑某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受贿罪,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某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敏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某及其辩护人闻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郑某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4年以来,被告人乔某某在任河南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公室医疗服务科科长及部门负责人,负责医疗服务科全面工作期间,利用其组织专家审核病历、处方并对医院违规使用药商药品作出拒付决定及组织专家审核药品进入河南省医保增补目录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刘某某、张某、张某丙、陈某、王某某甲、舒某某、孙某甲、郑某某等人钱款共计x元,并为其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05年7月至2009年1月,共收受海南中和药业有限公司刘某某x元。

二、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以现金或报销票据的形式共收受海南中和药业有限公司张某x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某、张某乙证言;刘某某与崔某某的结婚证、崔某某出具的证明、海南中和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请款单、乔某某的笔记摘录、河南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用结算审核回执单及省直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单、河南省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用药补充目录等书证。

三、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以现金或接受旅游等方式共收受成都地奥集团驻河南办事处主任张某丙x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丙的证言;成都地奥集团营业执照及四川天麒医药有限公司的证明、张某丙银行账户业务凭证、澳洲游发票、乔某某的笔记摘录、河南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用结算审核回执单及省直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单等书证。

四、2008年9月至2009年9月,共收受河南省顺康医药有限公司陈某x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证人陈某某证言;河南省顺康医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证明、陈某某工资表、乔某某的笔记摘录、河南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用结算审核回执单及省直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单等书证。

五、2008年12月至2009年7月,共收受郑某敖东药业有限公司王某某甲x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某甲的证言;郑某敖东药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证明、工资表、乔某某的笔记摘录、河南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用结算审核回执单及省直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单等书证。

六、2009年1月至2009年中秋,共收受河南佰特药业有限公司舒某某x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证人舒某某的证言;河南佰特药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证明、工资表、乔某某的笔记摘录、河南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用结算审核回执单及省直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单等书证。

七、2007年8月收受省军区门诊部孙某甲x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证人孙某丁证言;借条、乔某某的笔记摘录、河南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用结算审核回执单及省直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单等书证。

八、2009年3月收受北京泰德药业有限公司郑某某x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证人郑某某的证言;乔某某的笔记摘录、河南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用结算审核回执单及省直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单等书证。

另外公诉机关还提供以下综合证据:证人王某某乙、尹某某、董某某、毛某出具的证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河南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公室出具的班子成员名单、医疗服务科科长岗位职责、医疗服务科内部控制制度、乔某某的任免文件、身份和职权证明、医疗费用结算流程证明、乔某某负责组织编纂《药品目录》的证明、乔某某简历证明、乔某某的身份证及驾驶证、购车发票及汽车贷款合同、贷款结清证明;乔某某购房合同、房产抵押合同、房产证、购房发票、购房借款合同、房贷还款明细;郑某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证明及搜查笔录、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缴赃款收据等书证、物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乔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乔某某到案后能主动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较重同种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其年龄较大,身患多种疾病,建议法院对乔某某处以非监禁刑。

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以来,被告人乔某某任河南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公室医疗服务科科长及部门负责人,负责医疗服务科全面工作。在2005年7月至2009年12月期间,被告人乔某某利用其组织专家审核病历、处方并对医院违规使用药商药品作出拒付决定及组织专家审核药品进入河南省医保增补目录的职务便利,先后以现金或报销票据、接受旅游的形式收受海南中和药业有限公司刘某某x元、海南中和药业有限公司张某x元、成都地奥集团驻河南办事处主任张某丙x元、河南省顺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陈某x元、郑某敖东药业有限公司王某某甲x元、河南佰特药业有限公司舒某某x元、省军区门诊部孙某甲x元、北京泰德制药有限公司郑某某x元,共计x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另查明,2010年3月23日,被告人乔某某将x元案件款退至郑某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刘某某等八人贿赂款共计x元并为之谋取利益的事实供认不讳。并附有乔某某所记的笔记及河南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用结算审核回执单及省直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单、河南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用药补充目录。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05年7月至2009年1月,为了让乔某某解决医保拒付及海南中和药业有限公司的药品进入医保目录,先后送给乔某某现金x元;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其为了让乔某某解决医保拒付问题,给乔某某现金及为乔某某报销票据共计7万元左右。刘某某与崔某某的结婚证、崔某某出具的证明、海南中和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请款单与之印证。

3、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实其为了让乔某某在审核成都地奥集团医保用药时给予照顾,于2007年春节左右送给乔某某5000元现金,并于2009年安排乔某某一家三口去澳大利亚、新西兰旅游;成都地奥集团营业执照及四川天麒医药有限公司的证明、张某丙银行帐户业务凭证、澳洲游发票与之印证。

4、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其在担任河南省顺康医药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期间,为解决医保办拒付的事情,于2008年9月至2009年9月分三次给乔某某x元现金;河南省顺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及证明、陈某某工资表与之印证。

5、证人王某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在郑某敖东药业有限公司做药品销售期间,为解决医保办拒付的事情,于2008年12月至2009年7月,给乔某某三次现金共计x元。郑某敖东药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证明、工资表与之印证。

6、证人舒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河南佰特药业有限公司的业务员,2009年1月和2009年中秋节,其为解决医保办拒付的事情,分两次给乔某某送去现金共计x元。河南佰特药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证明、工资表与之印证。

7、证人孙某丁证言,证实其是省军区门诊部医保科科长,为了减少拒付比例,于2007年夏天送给乔某某x元。河南省军区直属医院财务处留存的借据与之印证。

8、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北京泰德制药有限公司河南办事处经理,为感谢乔某某在审核其公司医保用药时给予照顾,曾于2009年3月送给乔某某现金x元。

9、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不知道乔某某收受别人钱财的事情。证人尹某某、董某某、毛某某证言均证实同样内容。

10、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河南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医疗服务科科长岗位职责、医疗服务科内部控制制度、文件、证明,证实河南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公室系事业单位法人,被告人乔某某系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工作职责。

11、郑某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证明及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侦查机关对被告人乔某某的家中进行搜查以及对其笔记本予以扣押的情况。

12、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13、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乔某某的出生年月日及家庭住址。

14、河南省统一财务收款收据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退赃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质证,能够互相印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x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受贿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被告人乔某某应在上述相应的幅度内予以处罚。

鉴于被告人乔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坦白交代所犯的罪行,且积极退赃,故在量刑时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某明

人民陪审员马禾

人民陪审员岳巍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张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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