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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某与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霍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霍某某与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9日作出(2009)郑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己经发生法律效力。霍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霍某某申请再审称,原一审认定错误事实错误,彭某某为郑州市金水区东坡花园酒店(以下简称花园酒店)送牛肉,地址是文化路,霍某某系郑州市金水区东坡花园酒楼(以下简称花园酒楼)的业主,地址是花园路,该欠条是花园酒店的工作人员霍某所出具,与花园酒楼无关,欠条上的花园酒楼的发票专用章是在欠条出具后几个月加盖的。原审判决霍某某承担付款责任于法无据,请求法院依法再审。

彭某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相一致。

本院认为,霍某某欠彭某某牛肉款x元,有霍某、霍某某给彭某某出具的欠条为证且欠条上加盖为郑州市金水区东坡花园酒楼发票专用章,霍某某称欠条上的公章及签字虚假,本案所争议的欠款,属花园酒店,与霍某某的花园酒楼无关的理由,缺乏证据支持,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正确,霍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霍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琪

审判员刘新安

代理审判员林晓光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任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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