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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开封元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封市国土资源局管辖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汴行终字第31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某某,男,1916年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封元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原审被告开封市国土资源局

上诉人张某某因不服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09)禹行初字第005-X号行政裁定,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将案件指定由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引发纠纷的不动产位于禹王台区,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戴玉峰

代审判员苏芳

代审判员张丽

二○○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陈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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