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苏东台人,退休工人,住(略)。
被告东台市规划建设局,地址在东台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候某某,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男,东台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虞银春,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东台市土地储备中心,地址在东台市X镇X路X号国土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男,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东台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人员。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东台市规划建设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10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某生
审判员徐冬红
审判员苏学广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代)聂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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