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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东台市规划建设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东行初字第0039号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苏东台人,退休工人,住(略)。

被告东台市规划建设局,地址在东台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候某某,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男,东台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虞银春,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东台市土地储备中心,地址在东台市X镇X路X号国土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男,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东台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人员。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东台市规划建设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10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某生

审判员徐冬红

审判员苏学广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代)聂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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