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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叶民一初字第1038号

原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男,叶县司法局邓某乡司法所工作人员。

被告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齐勇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邓某某诉称:我与被告金某于1999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育儿子邓某洋。由于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打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我曾于2005年7月1日起诉离婚,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但原、被告仍未和好。我又于2006年8月28日再次起诉与被告离婚,由于种种原因,我未按时到庭,法庭按撤诉处理。但原、被告至今仍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金某同意与原告邓某某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金某于1999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育长子邓某洋,现随原告生活。X年X月X日生次子邓某龙,现随被告金某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邓某某多次起诉离婚均未离开。原告邓某某于2009年7月28日再次起诉离婚,被告金某同意离婚。原告邓某某、被告金某均称无婚前财产,无婚后共同财产,无婚后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邓某某与被告金某离婚;

二、婚生长子邓某洋由原告邓某某抚养,抚育费由原告邓某某承担,婚生次子邓某龙由被告金某抚养,抚育费由被告金某承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齐勇业

二ΟΟ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顾东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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