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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伪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汝刑初字第20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6月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犯伪证罪,于2009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陶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4月4日晚8时许,被告人陶某某与本市X乡X村民任帅军(已判刑)路X村郭X面粉厂时,任帅军与郭X的儿媳牛X红因欠帐问题发生争吵,后任帅军将闻讯赶来的郭X头面部打伤(轻伤)。案发后,任帅军之父任信(已判刑)找到被告人陶某某及吴帅峰、郭留伟、郭闯柱(均已判刑)授意其做伪证称郭X的伤不是任帅军打伤,而是自己绊倒摔伤,被告人陶某某等人遂按任信指使对有关办案部门出具了虚假证言,给案件的侦查、审理带来极大困难。

另查明,2009年7月3日,被告人陶某某与被害人郭X达成补偿协议,由陶某某补偿郭X经济损失3000元,郭X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并要求法院依法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悔过,且有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同案犯郭留伟、郭闯柱、吴帅峰、任信、任帅军的供述,证人牛X红、郭X、王X川、郭X年、耿X轻的证言,鉴定结论及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在刑事诉讼中,故意做虚假证明,隐匿罪证,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陶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的悔罪表现,并能积极对被害人给予经济补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王晓辉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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