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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栾某乙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一终字第2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守帅,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桂莲,鹤壁市浚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栾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宏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栾某丙,女,1955年2月出生。

原审第三人栾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栾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己,系原审第三人栾某丁之夫。

上诉人张某甲因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8)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甲又以同意按原判执行为由,于2009年4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洪

审判员郭文吉

审判员刘海波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王爱军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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