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守帅,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桂莲,鹤壁市浚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栾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宏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栾某丙,女,1955年2月出生。
原审第三人栾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栾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己,系原审第三人栾某丁之夫。
上诉人张某甲因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8)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甲又以同意按原判执行为由,于2009年4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洪
审判员郭文吉
审判员刘海波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王爱军
安法网X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