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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甲与刘某、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晔,河南千益(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乙,董事长。

谢某甲与刘某、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日作出的(2009)郑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谢某甲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谢某甲于201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谢某甲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谢某甲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琪

审判员刘某安

代理审判员蒋瑞芳

二○一○年十月日

书记员付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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