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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X诉被告程XX房屋装修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X,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程XX,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杨XX诉被告程XX房屋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9年8月15日将洛阳市洛龙区中和花园X号楼X单元X室房屋正式委托被告装修。装修预算金额为x元,协议金额为预算金额的6折计算为9500元整。协议约定装修期间从2009年8月15日至2009年9月22日,被告要严格遵守协议约定,按期将符合协议约定的房屋交付给原告。如若延期,滞纳金被告将按协议金额日千分之一赔付原告,并按补充协议约定退还全部协议工程款。至今被告仍未将房屋装修完毕,导致原告无法正常居住,仍需在外租房居住,给原告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不方便及不必要的经济支出。以及后续未完成装修部分仍需委托新装修公司进行装修。因此原先与被告签定9500元可装修完毕的金额,导致现在需要x元才可装修完毕。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装修款比原计划多支出6300元。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事后在洛阳市洛北工商所查证被告程XX(美佳堂装饰公司)未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无正规营业手续经营。因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权益,给原告带来巨大损失。现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1、其已履行完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2、装修协议中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两种方式:承担违约滞纳金和退还全部装修款,根据有关法律,原告所诉违约金数额过高;3、原告不存在租房损失,原告在装修前到装修后一直在郑州工作,要求驳回原告诉求。

本案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09年8月15日,原告与以洛阳市美佳堂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名义的被告签订《家庭装修协议》,约定将原告洛阳市洛龙区中和花园X号楼X单元X室房屋委托被告装修,装修造价9500元,协议约定:装修期从2009年8月15日至2009年9月22日,如若延期,被告按协议金额日千分之一赔付原告。被告于2009年8月15日收到原告工程款7600元、2009年9月13日收到原告工程款1200元,被告于2009年10月17日写出书面申明,称必定在2009年10月25日装修完毕,若不完成则全部工程款退还业主,2009年11月14日,原告收到被告装修退款5000元。

综合上述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以洛阳市美佳堂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家庭装修协议》,因该公司未在工商登记部门注册登记,依法确认无效;考虑到被告已实际履行了部分的装修工作,且已退还原告装修款5000元,依据公平原则,对于原告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9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宏斌

审判员:马宏良

人民陪审员:赵雪婷

二O一0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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