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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常行初字第1号——王某某与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管行政处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常行初字第1号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

被告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王某某不服被告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07年10月12日作出的常行处字(2007)第X号《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以常德市人民政府已协调解决其拆迁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王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郭洪

审判员王某舟

审判员黄志军

二OO九年七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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