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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湘潭城郊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谢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潭中民一终字第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城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湘潭城郊置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铮,湖南君子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湘潭市正东家电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雁,湖南公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湘潭城郊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08)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20日,谢某某与湘潭城郊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合同约定:“买受人(谢某某)所购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泗洲绿园)第X幢X号门面;该商品房的单价为:每平方米3160元,总额x.40元;交付期限:出卖人(湘潭城郊置业有限公司)应当在2006年6月30日前,将质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并负责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办证的手续费、房产契税、测量费等所有费用由买受人负责支付”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谢某某于2006年8月23日向被告交纳了全部购房款计x.40元,且于2007年6月29日向被告交纳了办理产权证费x元(代收)。湘潭城郊置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1日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了谢某某,按合同约定应在交付房屋使用后180日内为谢某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至2007年2月1日)。

另查明:2007年5月30日,原湘潭市城郊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变更为湘潭城郊置业有限公司。本案所涉房屋产权证书湘潭城郊置业有限公司已于2008年11月(一审诉讼过程中)交付给谢某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谢某某所购买的湘潭市雨湖区泗洲绿园第X幢X号门面的房屋所有权证已由上诉人湘潭城郊置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11月份交付给谢某某,被上诉人谢某某自愿放弃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08)雨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权利;

二、本案一审受理费2750元,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1375元,合计4125元,由上诉人湘潭城郊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铁强

审判员罗亮

审判员冯海燕

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郭新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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