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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舞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张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1992年11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现已年满十八周岁,次女现年三岁半,均随原告生活。原、被告结婚后感情一般,由于被告经常喝酒,酒后找原告的麻烦,且殴打原告,为此双方经常生气,极大地伤害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原、被告曾于2009年元月19日达成离婚协议,对财产、子女进行了处理及安排,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因种种原因未某成。更令原告无法忍受的是,被告上网引发网恋,和别的女人私奔,目前去向不明,原告对被告的上述行为无法容忍,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次女现三岁半,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原、被告的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按双方达成的协议执行;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某某,亦未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11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大女儿张冰冰已年满十八周岁,二女儿张文清,生于X年X月X日。原、被告双方婚后因家庭生活多次发生矛盾,被告张某某于2009年元月离家外出,下落不明,原告为此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原告起诉后,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0年5月12日向被告发出应诉公告,要求被告到庭参加诉讼,但被告至今未某某。

本院认为:由于被告外出后不与原告联系,而且下落不明,致使原、被告双方互相履行权利义务,夫妻关系已无法维持,因此,原告请求离婚,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为便于女儿的健康成长,二女儿张文清应暂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同样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作处理,应暂由原告代为管理使用,待被告出现后,双方可以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另行协商解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婚生次女张文清,由原告杜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孔伟宏

审判员张浩洁

审判员汪新弘

二0一0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龚新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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