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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信阳市华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原审被告储某某因垫付工程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信中法民终字第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市华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东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原审被告储某某。

上诉人信阳市华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原审被告储某某因垫付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07)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华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玉峰、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07)固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大志

审判员喻春芳

代理审判员李敏

二OO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袁永明(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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