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宸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人代理人秦文平,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冯引来,河南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薄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丁,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安阳宸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8)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阳宸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文平、冯引来,被上诉人周某某、薄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郭某某、刘某某、邱某某、王某丁、李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法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此案经过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08)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刘某波
审判员毛晓燕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毛晓燕(兼)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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