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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胡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益法民一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某某(又名龙某精、龙某金),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安化县第二人民医院退休医生,住(略)(晨光路)X栋X梯间X楼。

法定监护人龙某安,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安化县第二人民医院职工,住该院家属楼X楼栋X梯间X楼,系上诉人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又名胡某枚),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略),现住安化县X镇X村(原安化农机厂院内)。

委托代理人熊小林,安化县梅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胡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08)安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龙某某于2009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龙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龙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丁贤

审判员杨金田

代理审判员黄和平

二00九年二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彭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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