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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街某号。

被告张某,男,1960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住(略)。

本院于2010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逸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05年购买上海市X路某弄房产,并于同年入住其中,2004年12月原告受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进行前期物业管理,之后延续至2008年5月,期间原告履行了物业管理合同中规定的义务,但被告尚欠物业管理服务费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向法院起诉。

被告张某辩称,由于被告的房子的卫生间漏水,所以未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现希望协商解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系上海市嘉定区X路某弄某公寓某号某室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211.20平方米,系张某向上海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购置。2004年12月13日,原告与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2005年1月,某公司将房屋交付给被告,原告在与被告办理入住手续时以签订《商品房售后管理服务合同》的方式告知了物业管理服务费按每月每平方米0.60元收取。原告接受某公司的委托后,即对被告小区开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2006年12月13日合同到期后,虽未续订合同,但原告仍依原合同为被告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直至2008年5月,原告不再为被告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因被告未依约支付相应费用,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某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某应于2010年3月1日之前给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某币1400元,如被告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则应另支付原告经济损失某币400元。

本案受理费某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2月21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逸敏

书记员纪学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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