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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37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3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翟二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从2009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赵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X路X路交叉口西北角的奇星城堡X房间内,以其朋友要便宜出售南阳路福田丽景小区的一套面积约100平方米的房子为由,诈骗被害人薛×现金x元;后赵某某又冒充济南军区空军后勤部部长,以可以帮薛×堂姐薛××的儿子从辽宁部队调到济南军区为由,诈骗薛××现金x元。

2.2009年10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以帮助被害人何×的朋友到上海航空军事学院上学为名,诈骗被害人何×现金x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诈骗罪无异议,但辩解称第一起数额应为4万,包括其诈骗薛瑞仙的x元。

经审理查明:1.从2009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赵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X路X路交叉口西北角的奇星城堡X房间内,以其朋友要便宜出售南阳路富田丽景小区的一套面积约100平方米的房子为由,诈骗被害人薛×现金x元;后赵某某又冒充济南军区空军后勤部部长,以可以帮薛×堂姐薛××的儿子从辽宁部队调到济南军区为由,诈骗薛××人民币x元。其中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已经退还被害人薛×人民币x元。

2.2009年10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以帮助被害人何×的朋友到上海航空军事学院上学为名,诈骗被害人何×人民币x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赵某某共计诈骗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2009年10月,其在郑州市X路X路口的奇星城堡2121租了一间房。后其在南阳路国美电器商场认识了薛×,当时其骗薛×说自己是济南军区后勤部部长。一段时间后其在奇星城堡X房间骗薛×称朋友给其一套富田丽景100平米左右的房子,其不想要,打算让薛×给其6万元好处费把房子给薛×。薛×同意后的一天到公司给其x元,其没有打收据。其给薛×留了一个交通银行的账户(x)及一个中国银行的账户(x)。此后薛×陆续往这两个银行账户打钱,具体次数记不清了。2009年12月份,其以帮助薛×堂姐的孩子王×从辽宁军区调到济南军区的名义骗薛×给其汇钱x元。后来薛×打电话问其富田丽景的房子的地址,其以各种理由推脱。

2009年9月份,其在北京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了卢××,其自称是空十二师后勤部的,后二人开始交往。10月份其对卢××说有一个上海航空军事学院上学的名额,交10万元就可以。后卢××联系上一个叫何×的人,何×介绍朋友的孩子去上学,何×的朋友给其账号打了5万元。其没有能力办成这事,是为了骗点钱花。

2.被害人薛×的陈述,2009年10月份,其在郑州市X路国美电器上班时认识了赵某某。一个多月后的一天上午其到赵某某的公司(郑州市X路X路交叉口西北角奇星城堡X房间),赵某某说他一个朋友在福田丽景有一套100平方的房子要出售,16万左右就能买下来。其说先给7万,其他的以后慢慢给。2009年11月27日11时许,在奇星城堡X房间交给赵某某现金x元,12月3日16时许,在奇星城堡门口交给赵某某现金x元。当时没有让赵某某出具任何收据。其陆续向赵某两个银行账户打了8次款,共计x元,一共给赵x元。其于2009年12月13日、12月16日向赵某某的交通银行账户x汇款x元和x元;2009年12月21日、27日、28日、30日、31日、2010年1月2日向赵某某的中国银行账户x汇款4000元、2500元、x元、2000元、2950元和x元。其中2009年12月16日汇的x元,是赵某某借口能够帮助其堂姐薛××的儿子王×从辽宁军区调到济南军区,其堂姐给其x元其汇的钱。2010年1月20日其到赵某某公司时发现他已经退房,打电话也联系不上。

3.被害人薛××的陈述,其堂妹认识的一个叫赵某某的山东男子冒充济南军区空军后勤部部长,以将其儿子王×从辽宁调到济南军区当兵的名义骗走x元,其听堂妹薛×说被赵某某以买便宜房的名义骗了十几万。

4.被害人何×的陈述,2009年10月10日左右,卢××给其打电话称自己的男朋友赵某某是济南军区空军十二师的后勤部长,有一个上上海航空军事学院的名额,花费10万元,问其有没有朋友愿意去。其朋友鲁××的朋友想去,其与卢××商量好先给5万元,其委托朋友杨××于2009年10月23日通过工商银行将5万元汇给赵某某(账号x)。后其多次和卢××、赵某某联系都没有结果。当时想去上学的人给其10万元,其让他打到杨××的账户上,后其借了5万元将10万元退了。证人卢××亦证实何×汇5万元到赵某某账户的事实。

5.证人杨××的证言,2009年10月22日,何×打电话称别人托他办事汇了10万元,打到其工商银行(x)卡上。10月23日何×让其把其中的5万元转到一个叫赵某某的账号(x)上去。11月20日何×说帮别人办事被骗,何×借其5万元连同原来剩下的5万还给一个叫李××的人。

6.薛×分别于2009年12月13日、12月16日向赵某某的交通银行账户x汇款x元和x元;于2009年12月21日、27日、28日、30日、31日、2010年1月2日向赵某某的中国银行账户x汇款4000元、2500元、x元、2000元、2950元和x元。杨××于2009年10月23日向赵某某的银行账户x汇了x元,有汇款明细、存取款明细、存款回单在卷予以证实。

7.公安机关从赵某某处扣押交通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各一张(卡号分别为x,x),经赵某某证实是其让薛×汇钱的两张银行卡,有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在案证实。

8.被害人薛×辨认出被告人赵某某即是对其实施诈骗的人,证人卢××辨认出被告人赵某某就是其前男友,有辨认笔录在卷予以证实。

9.河南中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送检的录音音频文件中的男性说话人,与语音样本中的赵某某为同一说话人。该录音音频文件中赵某某承认2009年12月3日收到薛×7万元,一共收到16万元。

10.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政治部保卫部出具的证明以及电话记录证实空十二师无赵某某此人,空军无上海航空军事学院。

11.薛×收到赵某某退还赃款人民币x元,有退赃条、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在卷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均由控方提供,且经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赵某某提出的辩解理由,经查,被害人分两次支付给被告人现金7万元,其中x元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x元被害人陈述与录音资料相印证,足以认定;后被害人薛×向赵某某银行账户汇款x元有汇款明细、存款回单、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实,足以认定,故被告人赵某某诈骗薛×人民币x元的事实予以认定。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赵某某诈骗数额为x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在此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已退还薛×人民币x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9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人民币十八万七千九百五十元依法追缴,发还被害人薛×十二万二千九百五十元,发还被害人薛××一万五千元,发还被害人何×五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贺倩倩

人民陪审员马金祥

人民陪审员郭学先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柯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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