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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五洲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洲通公司)与曹某某、湖南锦达发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务公司),深圳市锦达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房地产转让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益法民一终字第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湖南五洲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X镇X路五洲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学军,湖南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南县人,私营企业主,住(略)-CX号。

委托代理人何应龙,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锦达发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南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锦达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街道苹果投资大厦。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何应龙,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湖南五洲通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洲通公司)与曹某某、湖南锦达发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务公司),深圳市锦达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房地产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由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南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五洲通公司与曹某某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五洲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学军,上诉人曹某某、被上诉人印务公司、装饰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应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县人民法院(2008)南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蔡海鹰

审判员向伟

代理审判员吴斌

二00九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夏羚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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