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盘锦天意源石油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松原市XX油气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天意源石油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松原市XX油气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盘锦天意源石油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并于同日向本院提供担保,要求对被告松原市XX油气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盘锦天意源石油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故本院对担保财产予以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下列担保财产予以扣押:
1.于庆涛所有的财产吉房权证白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
2.刘立国所有的财产吉房权证松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
3.夏季所有的财产吉房权证松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
扣押期间担保财产由于庆涛、刘立国、夏季负责保管使用。保管使用期间不准抵押、出卖、变卖、出租、出让、转让、毁损扣押财产,必须保证扣押财产的安全。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处分扣押财产时,必须及时通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提存价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赵景坤
审判员郑国春
代理审判员隋靖国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某鹏
(2009)松诉中保字第34-X号
原告盘锦天意源石油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松原市XX油气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盘锦天意源石油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松原市XX油气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盘锦天意源石油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并于同日向本院提供担保,要求对被告松原市XX油气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盘锦天意源石油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松原市XX油气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的原油销售款223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赵景坤
审判员郑国春
代理审判员隋靖国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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