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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显证诉被告金德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潭民一初字第171号

原告方显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退休职工,住湘潭县人民医院职工住宅小区X栋X单元X室。

被告金德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X路X号。

代表人孟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显证诉被告金德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4月8日以所诉被告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显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显证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显证承担。

审判员周武

二00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周维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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