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闫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原告闫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南乐县城关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结婚,系男到女家落户。婚后发现被告患有某某病,因此在未同居的情况下分居至今。现双方的婚姻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辨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0年12月29日在南乐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01年1月13日(农历2000年12月20日)举行典礼。典礼当日,原告发现被告情绪异常,几天后被告离家出走,原告未叫被告,被告也一直未回原告家。

本院认为,准予或不准予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界限。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没有几天,被告就外出不归。原、被告双方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经本院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拒不到庭,应视为对原告陈述的事实的默认。现双方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双方对财产如有争议,可在被告出现后,另案起诉。据上述事实与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缺席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闫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吴聚川

审判员邵晓坤

审判员贾佳

二O一O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时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民初字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