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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某某诉被告株洲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石法民一初字第344号

原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湘辉,株洲市天元区炎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略)株洲电力机车厂内。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长军,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贺某某诉被告株洲九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09年6月1日,原告贺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2元,减半收取1231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智

二○○九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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