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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隆执字第120号-2隆回县罗洪水电站申请执行隆回县钰晶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隆执字第120号-2

申请执行人隆回县罗洪水电站。住所地隆回县X乡X村,机构号码x。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该站站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隆回县钰晶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X乡X村九组晏叔平家,机构代码x。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隆回县罗洪水电站申请执行隆回县钰晶包装实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在隆回县X乡X村九且的机械设备所得价款13.3万元,竞买人胡耀文抵扣房屋租金x元,并支付评估费2000元,执行费1800元,余款为x元。申请人隆回县罗洪水电站邹某某已领取余款x元,自愿放弃下欠2740.8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7)隆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杰军

审判员邹某志

审判员罗三球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启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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