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2008)隆执字第124-2号原告曾某某诉被告隆回县瑶山古酒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某、陈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隆执字第124-2号

申请执行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干部,住(略)。

被执行人隆回县瑶山古酒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曾某某诉被告隆回县瑶山古酒开发有限公司、刘某某、陈永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O八年六月一日做出(2008)隆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隆回县瑶山古酒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曾某某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x.58元,并承担一审诉讼费5500元,该判决生效后,被告隆回县瑶山古酒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分文,权利人曾某某于二OO八年八月七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二OO八年八月八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隆回县瑶山古酒开发有限公司在隆回县虎形山瑶族乡X村的财产,现申请人曾某某为不影响隆回县瑶山古酒开发有限公司的生产认为此案可以延期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08)隆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陈杰军

执行员邹军志

执行员罗三球

二OO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启武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