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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霍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霍某,男。

委托代理人许贤,河南紫弦(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兰某,女。

被告张某,女。

委托代理人沈黎海、孙某某,上海市锦天城(略)事务所(略)。

原告霍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静兰某任审判,于2008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贤、兰某,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沈黎海、孙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霍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在被告母亲催促下仓促结婚。婚后双方在生活中矛盾日益突出,性格上的差异越来越明显。被告性格暴躁,为人强硬。原、被告曾于2005年7月8日自愿协议离婚,后在原告母亲的劝说和压力下,原、被告复婚。但复婚后双方仍未建立起感情。现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霍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所称不是事实。原、被告复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为此双方还于今年3月拍了婚纱照,还一起出去旅游。现夫妻间产生隔阂的原因是原告由于工作需要,需经常出差,为此夫妻间缺少了情感交流。由于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读大学时相识恋爱,2000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名霍某。原、被告曾于2005年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2006年8月21日,双方办理了复婚登记手续。现原告以双方脾气性格不合等为由诉请来院,要求判如诉请。

本院认为,婚姻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双方均应严肃对待,慎重处理。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产生矛盾也是难免的,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发生的矛盾。无视矛盾的存在或者以解除婚姻关系来回避矛盾的态度是不可取的。只要夫妻关系尚有改善的可能,双方均不应轻易放弃,这是对对方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就本案而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一段时间里双方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后因双方缺乏沟通与交流,对出现的矛盾未能正确处理,影响了夫妻感情。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对此,原告应尽可能地给予被告机会。综上,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情感沟通,增进理解与礼让,夫妻感情是可以改善的。由于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霍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霍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高静兰

书记员鲁佩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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