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丙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甲,女。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陈某丙,男,X年X月X日生,(略)国籍(略)。

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涉外程序向被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无着,公告送达上述文书。2010年3月17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丙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自行相识恋爱,2001年9月在上海登记结婚,未生育。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被告无家庭责任感,致使两人长期分居已达五年。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9月10日在上海市民政局登记结婚,未生育。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和,长期分居,故原告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某,有结婚证佐证,并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性格不和,婚后长期分居未能沟通。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应予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丙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陈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原告在十五日内,被告在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谭永玮

审判员张君默

书记员沈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