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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诉被告李YY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X村四队潘家桥X号。

被告李YY,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X村四队潘家桥X号。

案由: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

系争房屋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X村四队潘家桥X号(地号:花木乡XX村X丘(19))内。1986年4月,以李ZZ、李YY、顾XX、李XX四人的名义获批翻建占地面积90平方米的二上二下楼房一幢及平房一间,根据1991年9月出具的上海市X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核准系争房屋占地面积94平方米,超建4平方米,立基人口登记为李YY、顾XX、李XX、沈XX四人。被继承人李ZZ于1992年12月28日报死亡、沈XX于1990年10月21报死亡,其二人生前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子女四人,为李MM、案外人李UU、李RR及被告李YY。李MM先于李ZZ、沈XX死亡,其生前育有子女三人,为案外人张X、张XX、张YY。李ZZ之父母均先于李ZZ死亡。沈XX之父母均先于沈XX死亡。顾XX于1993年4月1日报死亡,其生前与被告李YY系夫妻关系,原告李XX系其二人生育之独子。顾XX之父母均先于顾XX死亡。李UU、李RR均表示自愿放弃继承系争房屋的遗产。张X、张XX、张YY亦表示自愿放弃继承系争房屋的遗产。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对上述房屋进行析产继承。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X村四队潘家桥X号(地号:花木乡XX村X丘(19))内经1991年核定占地面积94平方米(1986年12月批建90平方米,超4平方米)的二上二下楼房一幢及平房一间中,楼房东首一上一下房屋及平房一间归原告李XX所有,楼房西首一上一下房屋归被告李YY所有,相邻方合墙共有;

二、位于楼房西首房屋内归被告李YY所有的楼梯,原告李YY享有使用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90元,按诉前调解收费标准收取计813元,由原告李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敏

书记员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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