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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诉被告黄xx相邻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黄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陈x(被告妻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王xx诉被告黄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被告黄xx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xx诉称,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2010年6月28日晚21时许,原告的家人到原告家中,发现卧室、地面及放置在房屋的12幅挂屏等都是水,当即报警,警察到场后发现是因楼上的被告家房客没有把洗衣机的排水管接到下水道,造成洗衣机污水排出漏到原告家中,警察当即告知被告的房客要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双方次日到居委会解决,到时对方食言。7月18日,被告家的卫生间又发生漏水,原告在与被告的房客交涉时,提出前次漏水造成的挂屏去污上油清洁之事,其房客当即拒绝赔偿。无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12幅挂屏因进水造成的去污、上油、清洁保养人工材料费人民币628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xx辩称,被告在原告楼上的房屋主要用于出租。2010年6月28日被告房屋确实漏水到原告家中,事发后被告也到原告家实地察看,除墙壁上有水渍,并没有看到所谓的挂屏,且被告的房客已赔偿给原告相应的钱款。由于原告所说的12幅挂屏在漏水中受损没有任何依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xx系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房屋所有权人及实际居住人,被告黄xx则是同幢房屋X室的公房承租人,双方系上下楼邻居。2010年6月28日,被告家有水渗漏到原告家中。8月2日,原告的12幅挂屏去污、上油清洁,原告为此支出人工材料费628元。8月13日,原告以12幅挂屏在6月28日漏水时受污损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挂屏照片、发票、产权证,被告提供的公房租赁凭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举证的责任。2010年6月28日,被告家虽有水渗漏到原告家中,但原告所称的其放置在家中的12幅挂屏也因此进水受污损,没有相应的证据证实,加之被告否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挂屏去污、上油清洁费用,本院难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谷丽云

书记员朱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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