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新国线集团(常德)万路达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圣林,湖南龙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彭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肖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某己,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汪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余某庚,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彭某辛,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刘某壬,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赵某癸,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丁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殷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黄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肖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范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诉讼代表人丁某某、李某某、黄某某。
原审被告澧县澧州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城支公司。
负责人欧某某,经理。
申请再审人新国线集团(常德)万路达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路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某甲、刘某乙、彭某丙等32人、原审被告澧县澧州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鼎城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澧县人民法院2008年1月22日作出的(2008)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受理后,万路达公司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991元,欠x元未交纳。2009年6月2日,本院发出催缴诉讼费用通知后,该公司以“企业近期资金紧张”为由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国线集团(常德)万路达运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申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杨名夏
审判员陈某定
审判员陈某安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欧某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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