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堵某某与李某某、尚某某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市民。

委托代理人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李某某,男,约48岁,汉族,农民。

被告尚某某,男,约49岁,汉族,农民。

原告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尚某某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尚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堵某某诉称,原告之妹堵某清在张官营镇X路时,二被告欠其妹的有钱。2006年12月原告之妹不幸死亡,原告找被告讨要欠款,可被告只承认欠原告之妹x元,被告在2007年6月17日给原告2万元,下欠8000元三个月后付清,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拒不清偿,故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清还原告现金8000元。

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辩。

被告尚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之妹堵某清在鲁山县X镇X路时,二被告欠堵某清钱,2006年12月堵某清因车祸身亡,原告于是向被告讨要欠款,二被告只承认欠x元,二被告于2007年6月17日给原告x元,下欠8000元说三个月付清,并于当日打了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8000.00整,李某某(捺指印),尚某某(捺指印)二人欠堵某某现金捌仟园整,2007年6月X号。”该款到期后,原告向二被告多次讨要,但二被告拒不清偿,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二被告承认向原告之妹借款x元事实,并在还款x元后自愿向原告打下欠条,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请求二被告清偿欠款8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尚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放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某、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堵某某欠款8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25元,被告尚某某负担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贡恩法

人民陪审员程广辉

人民陪审员陈来生

二Ο一Ο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韵然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欠款 民初字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8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