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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常民一终226号—上诉人常德市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许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常民一终226号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常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德市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紫桥小区社区办公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上诉人常德市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丰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09)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判决和丰公司不承担给付许某某经济补偿金和二倍工资差额款。

经查明,许某某于2007年8月,和丰公司对华达幸福湾小区物业管理正式启动。许某某经和丰公司面试招聘为华达幸福湾小区保安人员,并由和丰公司发放工资。许某某与和丰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0月11日,许某某接到和丰公司保安队队长通知,称许某某不适应保安工作,要求其离开和丰公司。2008年10月13日,许某某要求和丰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书面通知书,遭和丰公司拒绝。嗣后,许某某申请劳动仲裁。2008年12月30日常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常劳仲案字(2008)X号仲裁裁决:一、和丰公司支付许某某2007年经济补偿金756元;二、和丰公司支付因未与许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8200元;三、驳回许某某其他申诉请求。和丰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并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09年4月10日作出(2009)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和丰公司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和丰公司与许某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自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的劳动关系就此终止;

二、和丰公司向许某某一次性支付各项补偿费6000元,双方就此再无任何经济往来。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共计15元,由和丰公司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已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传和

审判员贺德全

代理审判员张利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赵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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