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常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德市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紫桥小区社区办公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上诉人常德市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丰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09)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判决和丰公司不承担给付许某某经济补偿金和二倍工资差额款。
经查明,许某某于2007年8月,和丰公司对华达幸福湾小区物业管理正式启动。许某某经和丰公司面试招聘为华达幸福湾小区保安人员,并由和丰公司发放工资。许某某与和丰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0月11日,许某某接到和丰公司保安队队长通知,称许某某不适应保安工作,要求其离开和丰公司。2008年10月13日,许某某要求和丰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书面通知书,遭和丰公司拒绝。嗣后,许某某申请劳动仲裁。2008年12月30日常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常劳仲案字(2008)X号仲裁裁决:一、和丰公司支付许某某2007年经济补偿金756元;二、和丰公司支付因未与许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8200元;三、驳回许某某其他申诉请求。和丰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并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09年4月10日作出(2009)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和丰公司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和丰公司与许某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自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双方的劳动关系就此终止;
二、和丰公司向许某某一次性支付各项补偿费6000元,双方就此再无任何经济往来。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共计15元,由和丰公司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已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传和
审判员贺德全
代理审判员张利
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赵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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